能源金贸区特制定《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支持商协会发展及促进以商招商若干措施(试行)》

来源:能源金融贸易区发布时间:2022-10-12 10:25:06

一、适用对象

为推动优质行业商协会入区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共同推动能源金贸区加快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能源金贸区特制定《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支持商协会发展及促进以商招商若干措施(试行)》。全文如下:

(一)适用本措施的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能源金贸区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运行。

2.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组织招商工作能力、拥有丰富的企业和项目资源。

3.在能源金贸区依法设立或授权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其在区内从事招商、协调、管理等业务的专业化招商公司,及申请奖励兑现主体。每家商协会原则上只可在区内设立或授权一家专业化招商公司。

4.符合能源金贸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对能源金贸区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5.在引进招商项目(或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能源金贸区,并在能源金贸区园办(以下简称"园办")登记备案。

(二)引进的产业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进的产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新区及能源金贸区产业方向,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2.引进项目的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能源金贸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对于商协会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需经园办审核认定。

二、行业发展支持

第一条  落户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符合能源金贸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且在区内实际运营办公的商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二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实际运营办公在能源金贸区且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商协会,连续三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按照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人计,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行业服务支持

支持和鼓励商协会搭建产业发展对接交流平台,商协会在能源金贸区主办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投资合作恳谈会、行业峰会、年会等对能源金贸区产业招商具有良好成效的大型会议活动,经园办审核认定后,参考以实际支付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商协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区域财政贡献奖励

对于由商协会主导促成产业项目成功落户能源金贸区的,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年度区域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时,经园办审核认定后,按项目年度区域财政贡献额的10%,对商协会给予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贡献奖励

对于由商协会主导促成产业项目成功落户能源金贸区,且实际达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自项目注册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亿元(含)以上,经园办审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商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重点企业引进奖励

(一)由商协会主导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由商协会主导引进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由商协会主导引进外资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由商协会主导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的总部类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由商协会主导引进独角兽企业的总部类机构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瞪羚企业的总部类机构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且注册独立法人的,对商协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入区企业的母公司对其股权穿透占比应不低于30%;且本项奖励仅在企业入区后,区域财政贡献超过奖励标准时,对于同一企业商协会方可选择一种奖项进行申请)

第七条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

对于由商协会主导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及知名跨国公司,按照外商直接投资额的6‰,以外资实际投入期人民币牌价平均值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商协会奖励;投资企业为一般外资企业,按照外商直接投资额的3‰,以外资实际投入期人民币牌价平均值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商协会奖励;外商直接投资以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数据为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区域特殊贡献奖励

对于由商协会主导引进对能源金贸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项目的,按有关程序认定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商协会给予奖励。

第九条  通过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方式促成项目成功落户能源金贸区的企业或机构可适用本措施的"招商引资奖励",且需满足"适用对象""附则"条款中的相关条件。

四、服务措施

第十条 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在园办成立商协会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小组会议,统筹协调、指导推进能源金贸区商协会发展,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以评促优

园办每年对商协会的规范性、专业影响、业务实效、社会影响等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进一步促进其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商协会发展壮大。

五、附则

第十二条 落户支持、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行业服务支持应于商协会或其专业化招商公司在能源金贸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招引入区企业区域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时可申请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选择

(一)每个项目奖励一次,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商协会申请奖励。若同一项目由多个商协会共同协助引进,须由入区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一个商协会申请奖励。

(二)第四条与第五条不可叠加申请。

(三)商协会在申请奖励时遵循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同时符合本措施奖励政策和西咸新区其他同类别奖励政策的,仅可选取一种政策享受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凡享受本措施的商协会,自其专业化招商公司在能源金贸区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10 年内不得迁离能源金贸区。在此期间迁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已享受"一事一议"的商协会不适用本措施。

第十六条  单个商协会每年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招引企业上一年度对西咸新区的财政净贡献。

第十七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在西咸新区各新城的行业协会,申请参照本措施奖励支持的,需上报西咸新区管委会予以统筹研究。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西咸新区丝路经济带能源金融贸易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