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扫黑除恶,这些内容必须知道(四)

来源:能源金融贸易区发布时间:2019-04-02 15:51:14

“强力扫黑 铁腕除恶”

一直都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它侵害的不单单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不仅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甚至给民众带去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

对于黑恶势力必须果断、坚决打击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奉上能源金贸区

第四期(31-40)

接下来

一起学习吧

31.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32.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35.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36.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是什么?

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39.黑恶势力“保护伞”指的是什么?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40.“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